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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导师确定办法 (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网站]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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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导师确定办法

(试行)

 

(本办法经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于2016年6月8日表决通过)

 

为实现法律硕士专业的全面、健康、均衡发展,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结合实际情况,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予以试行。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师生双选原则。导师确定应当充分尊重研究生与导师的意愿,实行学生先行选择导师、导师再行选择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二条 总量限制原则。每位导师每届指导法律硕士(法学或非法学领域)研究生总数一般不超过2名。

首次独立指导的新增导师,限在一个专业学位类型(法学或非法学)内指导不超过1名。

院外导师不单独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均衡发展原则。导师确定应当避免过度集中,因双向选择产生不均衡的局面,影响学科的全面、健康、均衡发展的,应予以适度调整。

 

二、具体办法

第四条 专业硕士导师确定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应当召集全部学生进行座谈,介绍导师情况,通过座谈增进学生对培养方案、学业与职业规划、导师选择的认识。

第五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应当充分运用学院网站、中心网站等对法律硕士导师进行全面介绍、宣传,确保学生对导师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及时公布当年准备招录的导师名单。

第六条 法律硕士导师确定工作启动后,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应当根据当年准备招录的导师名单制作双向选择表,学生与导师根据双向选择表进行双向选择。

第七条 双向选择表一般应当载明学生的两重志愿选项、导师的姓名,并标明自己的学科方向。

学生不能将两重志愿集中于一位导师,否则视为放弃导师选择权利,其导师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根据基本原则确定。

第八条 当年准备招录的导师根据学生志愿,在第一志愿范围内选择学生;未被选中的学生,根据第二志愿,接受导师的选择;如有学生无法依据上述办法确定导师的,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根据基本原则确定。

第九条 导师不应当私下应允学生担任其导师;是否担任学生导师以正式公布的学生导师名单为准。

第十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根据本办法确定学生导师名单,经公布后生效。

 

三、附则

第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必要时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提请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议定、补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导师确定办法 (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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